虐待动物者将面对最低2万令吉及最高10万令吉的罚款,或最高监禁3年或两者兼施。
《任何构成虐待动物的定义》
[A]任何人;
1)残忍手法来打、踢、故意养胖或恐吓它们。
2)任何动物不得过度骑和过度疲劳,除了马术运动(并符合1997年运动发展法令)。
3)导致,促使或让动物被利用。
4)任何饲主在囚禁、忽略或疏忽为动物提供食物和水或住所。
5)残忍导致动物受伤及疼痛。
6)允许动物被禁锢或带走饲主,导致该动物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及痛楚。
7)饲主未提供医疗护理,引起动物不必要的痛苦
8)允许动物成为工作工具,导致其受伤或体弱。
9)以各种方式切割或提取活体动物的身体任何部分,导致动物痛苦。
10)因为迷信而活生生剥皮、烧烤或杀害动物,及导致有关动物饱受痛楚。
11)在动物活生生下剥皮、取它们油脂或制成动物产品。
12)在河中置放炸药、电击或毒药杀害或捕捉动物。
13)以铁链或绳子捆绑动物的足部。
14)把动物关在条件不足的笼子,以限制其行动。
15)出售因为残障、饥渴或被虐待而导致饱受痛楚的动物。
16)不合理致使动物残障、饥渴或被虐待,而导致动物饱受痛楚。
17)让动物受到伤害及恐惧。
18)蓄意或疏忽导致被病毒感染的动物流浪街头。
19)蓄意或疏忽导致受伤、没有能力或患病的动物,死在街头。
20)以动物作为战斗或饵用途。
21)鼓励或参与射击动物活动。
22)举办、参与或鼓励虐待动物性质的训练活动。
23)弃养动物
*若动物饲主是在动物福利局指示下,或者为了公众健康及控制疾病,或者根据自然动物食物链让动物啃食或杀害其他动物,则不会受到法律制裁。
(杀害动物)
[A]任何人不得射杀狗、猫或其他动物。
[B]禁止任何杀害动物,除非;
1)人类食用。
2)认证兽医确认动物患有致命绝症。
3)认证兽医确认减轻动物痛苦的允许“安乐死”
4)当人类性命受威胁
5)控制动物数量
6)获得宗教理事会批准,或研究,或教育程序
7)获得兽医和专科兽医决定进行杀死动物
(毒害动物)
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解释;
1)使用有毒性、毒伤任何动物;
2)让动物服用药物至死
(禁止以比赛方式造成动物互斗)
[A]一个人将构成罪案,若他
1)尝试或举办动物互斗赛事
2)接受金钱来参加有关赛事
3)宣传有关动物互斗赛事
4)向他人提供有关赛事的资讯,以鼓励他人出席
5)针对动物互斗赛事进行或接受打赌
6)接受比赛或将出现的状况打赌
7)参与动物互斗赛事
8)设计或改装以便主办动物互斗赛事
9)收藏或训练任何动物来参与互斗的赛事
10)持有任何场所充动物互斗的赛事
*法案32(2)条文强调,只有在合理及合法权力下,出席有关动物互斗的赛事或提供播放、展示或拥有动物互斗赛事的录影,但此条文不适用于有关动物互斗录影是在大马境外拍摄,或有关录影的播放是供新闻及纪录片用途。
(宗教传统习俗不受约束)
宗教或传统习俗上的宰杀动物行为,或在进行宗教或传统习俗时进行的宰杀牲畜方式,不受动物福利法案约束。但必须遵守当局规定的方式宰杀。
3)以铁链或绳子捆绑动物的足部
回复删除请问动物安乐死在马来西亚合法吗
回复删除合法,根据杀死动物第二条,第三条跟第七条,只要是因为疾病而被安乐死是完全合法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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